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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机关有关科室、局属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部署,提升监管效能,保障农业生产安全,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,结合本单位实际,特制定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计划。
一、目标要求
按照“依法监管、公正高效、公开透明”的原则,转变监管理念,创新监管方式,规范监管行为,提升监管效能,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。
二、抽查时限及对象
本年度双随机抽查时限为2023年12月30日前。检查对象在已经建立的《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》中随机抽取。
三、检查人员
通过“湖北省互联网+监管双随机、一公开监管平台”,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,每次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,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。
四、工作任务
按照《市农业农村局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事项清单》(清单内容详见附件)抽查内容执行。
五、工作要求
1.统一思想认识。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是推进简政放权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,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切实转变工作理念,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的学习,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。
2.抓好组织实施。各科室、单位要结合本科室、单位工作实际,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工作程序,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开展抽查活动,并及时上报工作资料,确保圆满完成我局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工作任务。
3.严格抽查行为。要按照确定检查事项、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、组织实施、公示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。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,对检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。要通过执法记录仪、移动终端对监管行为进行实时记录,实现全程留痕、责任可溯。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,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。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,要及时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;涉嫌构成犯罪的,要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。
4.及时公开抽查结果。组织实施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,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和工作台帐归集。按照“谁检查、谁录入、谁公示”的原则,自抽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“互联网+监管”平台予以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附件:2023年潜江市农业农村局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事项清单
2023年2月22日
附件:2023年潜江市农业农村局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事项清单
序号 | 检查事项名称 | 抽查依据 | 抽查对象 | 抽查比例 | 抽查频次 | 抽查方式 | 抽查内容及要求 | 备注 |
1 |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| 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第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九条《湖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>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九条 |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、抽样检验 | 1.农产品生产、经营场所是否规范;2.生产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;3.生产记录是否规范;4对农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抽查。 | |
2 | 动物防疫、检疫监督检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五十八条;《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第七条。 | 动物饲养、屠宰、经营、隔离、运输及动物产品初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 | 3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是否按规定对动物、动物产品采样、留验、抽检;2.是否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、查封、扣押和处理;3.是否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;4.是否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,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,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;5.查验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。 | |
3 | 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 | 《动物防疫法》 第四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一百零五、第一百零六条。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。 | 动物诊疗机构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是否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;2.是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诊疗活动;3.从事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是否进行备案;4.医疗废弃物是否规范处理。 | |
4 |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| 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条 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 《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条 |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、试验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和进口、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对是否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许可进行抽查;2.对生产经营使用档案等进行抽查。 | |
5 |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| 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四十条。 | 农业机械生产、销售、维修及使用操作的企业或个人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查验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证书、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;2.检查农业机械安全状况。 | |
6 | 肥料监督检查 | 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条《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》第五条、第十八条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七条 | 肥料生产经营者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生产、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进行抽查;2.对生产、经营的肥料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抽查;3.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。 |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|
7 | 种子监督检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四十七条 。《湖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>办法》第十四条 。《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第五条 。 | 种子生产经营者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种子标签是否规范、生产经营备案是否完成、经营品种是否经过审定、经营档案是否健全。 |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|
8 | 农药监督检查 | 《农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77号)第五条 | 农药生产者、经营者 | 5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对生产、经营的农药质量是否达标进行抽查;2.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;3.对生产、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,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,生产、经营台账是否规范等生产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。 |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|
9 | 兽药监督检查 | 《兽药管理条例》 第三条、第二十五条、四十四条 |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,兽药使用单位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;2.对生产、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,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,生产、经营台账是否规范等生产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。 |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|
10 | 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| 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,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)第十五条。【法规】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(2011年第609号)第十六条。 |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对生产、经营的饲料质量是否达标进行抽查;2.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;3.对生产、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,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,生产、经营台账是否规范等生产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。 |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|
11 |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五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八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》 |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、企业、社会组织、个人 | 10% | 1次/年 | 现场检查 | 1.经营品种是否在许可范围内;2.经营台账是否建立、是否可追溯。 |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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